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熊某某,男,生于1945年11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草坝镇。
被执行人:熊某,男,生于1974年4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草坝镇。
申请执行人熊某某与被执行人熊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川1781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熊某于2019年9月起每月支付熊某某赡养费530元;二、熊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熊某某医疗费3669.89元,熊某某自2019年9月起发生的医疗费扣除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后,由熊某、熊某某(一)各负担二分之一。”由于被执行人熊某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4月9日申请执行人熊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被执行人熊某无法联系,本院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熊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扣划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0年4月7日、4月28日、6月18日、6月24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熊某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少量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熊某所在的草坝镇杨家湾村网络员调查,据说在草坝街道买了房子,但没查到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5月2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熊某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5、2020年5月1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熊某无社保缴纳记录。
6、2020年5月19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熊某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7、2020年5月1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熊某无工商登记信息。
8、2020年6月19日,本院作出一次性给予申请人熊某某国家司法救助金3580元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已救助3580元。
9、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熊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熊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熊某某,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熊某应每月支付熊某某赡养费530元,已由国家救助3580元后支付至2020年3月,从2020年4月起赡养费及国家救助金358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熊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熊某某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