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545号
申请执行人:王平美,女,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白羊乡。
被执行人:王学强,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万源市白羊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平美与被执行人王学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781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学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8245.71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6月12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邮递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王学强。
2、2020年6月12日、7月1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学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目前除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00.00元(包含执行费100.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学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4、2020年7月20日,本院通过网格员协助执行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王学强的财产进行了实地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0年7月20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王平美谈话,明确告知王平美,王学强除已扣划的银行存款4500.00元(包含执行费100.00元)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53845.71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学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平美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