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小东肉铺。
住所地:万源市太平镇东关路。
法定代表人:杜发东。
被执行人:万源市宜佳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万源市太平镇河街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昌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小东肉铺与被执行人万源市宜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781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万源市宜佳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44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4月3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邮递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万源市宜佳商贸有限公司。
2、2020年4月7日、4月2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万源市宜佳商贸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4、2020年6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万源市宜佳商贸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实地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0年6月11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小东肉铺法定代表人杜发东谈话,明确告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万源市宜佳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1044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万源市宜佳商贸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小东肉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