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356号
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于友海,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侯娟,女,汉族,生于1971年11月1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北外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侯娟行政非诉一案中,万源法院做出的(2019)川1781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已生效。按该裁定书,被执行人侯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724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4月15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公告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侯娟。
2、2020年4月8日、5月21日、6月1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侯娟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一辆江淮牌汽车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6月28日,本院通过网上委托通川区法院到被执行人实际居住地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0年6月23日,本院通过委托巴州区法院对侯娟所有的车辆予以了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侯娟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6、2020年6月28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余雪沟通,明确告诉:侯娟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724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磊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