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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兰权与高敏借款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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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8-06 09:08:08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399号

申请执行人:蒲兰权,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大沙乡。

被执行人:高敏,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万源市太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蒲兰权与被执行人高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1781民初292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高敏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4月13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邮递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高敏。

2、2020年4月14日、6月30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高敏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高敏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4、2020年6月19日,本院通过移动执行的方式对被执行人高敏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0年6月23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蒲兰权谈话,明确告知蒲兰权,高敏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100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除被执行人高敏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蒲兰权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