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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友义与吴正友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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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8-06 09:04:31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436号

申请执行人:黄友义,女,生于1980年12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

被执行人:吴正友,男,生于1979年11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长坝乡。

申请执行人黄友义与被执行人吴正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川178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吴正友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黄友义借款本金70000元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损失(逾期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应自2016年4月11日起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由于被执行人吴正友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被执行人无法联系,本院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吴正友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0年4月15日、6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吴正友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吴正友所在的长坝乡幺滩村网络员吴治安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5月2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吴正友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5.2020年5月1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吴正友无社保缴纳记录。

6.2020年5月19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吴正友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7.2020年5月1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吴正友无工商登记信息。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吴正友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吴正友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黄友义,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吴正友应偿还黄友义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63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吴正友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黄友义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二O二O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