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达州市万源市太平镇。
法定代表人:王晖杰。
被执行人:桂本兴,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石窝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本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1781民初170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桂本兴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89566.67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4月15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邮递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桂本兴。
2、2020年4月15日、7月2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桂本兴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4、2020年6月1日,本院通过委托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桂本兴名下的车辆,但该车辆实际未控制,暂无法处置。
5、2020年6月27日,本院通过网格员协助执行的方式对被执行人桂本兴财产进行了实地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20年6月28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晖杰谈话,明确告知,除已查封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桂本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389566.67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桂本兴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