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融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林,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邹英,女,生于1975年11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融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邹英追偿权纠纷一案,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川1702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邹英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达州市融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借款利息77382.49元,并承担从2015年10月1日起以代偿金额77382.49元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由于被执行人邹英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被执行人邹英无法联系,本院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邹英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扣划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0年4月7日、4月28日、6月29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邹英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3080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实际执行到位3030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5月7日,本院委托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传统调查,不知道邹英下落,也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邹英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邹英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达州市融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代偿款利息77382.49元及违约金扣除3030元后,下差74352.49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685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邹英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达州市融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