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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华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廖清河、甘华躁保证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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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8-06 08:53:50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华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法定代表人田祥忠,经理。

被执行人:廖清河,男,生于1971年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

被执行人:甘华躁,女,生于1976年2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华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廖清河、甘华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川1702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廖清河、甘华躁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达州市华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403932.70元,并承担违约金40393元。”由于被执行人廖清河、甘华躁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被执行人无法联系,本院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廖清河、甘华躁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扣划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0年4月7日、4月28日、6月29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廖清河、甘华躁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4032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申请执行人领取了3982元,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5月7日,本院委托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传统调查,也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廖清河、甘华躁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廖清河、甘华躁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华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399950.70元,违约金40393元、案件受理费7965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廖清河、甘华躁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华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二O二O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