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阳光执行 > 执行动态
程祥跃与王军波、白宗军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分享到: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8-06 08:52:33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程祥跃,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中良,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军波,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白宗军,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石牛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祥跃与被执行人王军波、白宗军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781民初190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军波、白宗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45465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1月20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邮递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王军波、白宗军。

2、2020年1月20日、3月12日、4月3日、4月2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军波、白宗军进行了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现除已扣划被执行人白宗军银行账户名下3400.00元(包含执行费100.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军波、白宗军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4、2020年5月27日,本院委托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白宗军、王军波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查封车辆。现除已查封被执行人白宗军车辆、被执行人王军波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其他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0年6月20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程祥跃谈话,明确告知程祥跃,除已扣划被执行人白宗军银行账户3400.00元(包含执行费100.00元)及已查封被执行人白宗军的车辆、被执行人王军波的车辆外,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45135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除已扣划被执行人白宗军银行账户3400.00元(包含执行费100.00元)及已查封被执行人白宗军的车辆、被执行人王军波的车辆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程祥跃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