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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之发与张云中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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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7-21 11:22:28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周之发,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0日,住万源市白沙镇。

被执行人:张云中,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20日,住万源市八台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之发与被执行人张云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川1781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张云中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之发案件款50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3月15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公告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张云中。

2、2020年2月20日、3月26日、4月22日,本院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张云中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6月11日,本院通过移动执行网格员协助到被执行人张云中实际居住地调查,除了张云中在八台镇天池坝村有安置房一栋外,其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4、2020年6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云中在八台镇天池坝村的安置房予以了查封(无产权手续,暂时无法处置)。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云中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6、2020年6月11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周之发短信沟通,明确告诉:张云中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50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周之发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乔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