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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斌与邓安明劳务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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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7-21 11:20:11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周斌,男,生于1978年4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邓安明,男,生于1982年12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斌与被执行人邓安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722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该案,要求被执行人邓安明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斌工资款45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3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邓安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邓安明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2020年2月27日、2020年4月26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邓安明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邓安明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5月27日,本院委托宣汉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邓安明户籍所在地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反馈,被执行人邓安明在户籍所在地无任何财产及财产线索。

4、本院已于2020年3月9日对被执行人邓安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名单。

5、2020年6月23日,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邓安明名下暂无可处置的财产与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周斌,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邓安明名下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周斌认为本院的调查结果真实有效,且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邓安明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45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  炳  坤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