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恢4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地: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邓前俊,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邓前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781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邓前俊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95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2月28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邮递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邓前俊。
2、2020年2月28日、4月2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邓前俊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查明,被执行人邓前俊除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等)8000.00元(包含案件执行费50.00元)外,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5月27日,本院通过移动执行对被执行人邓前俊户籍所在地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邓前俊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20年5月26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谈话,明确告诉申请执行人除已扣划的被执行人邓前俊银行账户8000.00元(包含案件执行费50.00元)外,被执行人邓前俊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155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邓前俊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