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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雪莲与万源市宾实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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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7-21 11:14:59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64号

申请执行人:郑雪莲,女,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万源市宾实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永修。

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钟婷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雪莲与被执行人万源市宾实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17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万源市宾实煤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0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1月8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邮递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万源市宾实煤业有限公司。

2、2020年1月8日、3月19日、4月20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万源市宾实煤业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万源市宾实煤业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4、2020年6月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财政局,对被执行人万源市宾实煤业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0年6月12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郑雪莲谈话,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郑雪莲,被执行人万源市宾实煤业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1000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郑雪莲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