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阳光执行 > 执行动态
张元与袁道勇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分享到: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7-21 11:12:21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张元,男,汉族,生于1960年8月17日,住万源市石窝镇。

被执行人:袁道勇,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14日,住万源市草坝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元与被执行人袁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川1781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袁道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元案件款100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1月19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邮寄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袁道勇,并同时将冻结裁定书及查封裁定书公告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袁道勇。

2、2020年1月19日、2月27日、3月27日、4月27日,本院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袁道勇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6月4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袁道勇住房处找其邻居调查袁道勇的财产及其下落(录音),证实袁道勇在外务工多年,且所居住的草坝镇街道绿缘小区XXXX号房屋是袁道勇的,但无产权手续。

4、2020年6月4日,本院对袁道勇所所居住的草坝镇街道绿缘小区XXXX号房屋予以了查封。

5、2020年6月10日,本院移动执行网格员实地调查及网络发布查找执行线索公告,无任何可执行的财产。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袁道勇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7、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案件款48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元。

8、2020年6月4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张元谈话,明确告诉:袁道勇目前除已查封的房屋外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该房屋无任何产权手续,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952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元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乔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