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曾凡礼,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
被执行人:刘召明,女,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凡礼与被执行人刘召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宣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722民初8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刘召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50000.00元及利息。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7执监91号执行裁定书,指定万源市人民法院执行(2019)川1722民初80号民事调解书。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2月26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邮递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刘召明。
2、2020年2月27日、4月2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召明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除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0200.00元(包含执行费100.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召明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4、2020年5月27日,本院委托宣汉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刘召明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0年6月28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曾凡礼谈话,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曾凡礼,被执行人刘召明除已扣划的银行账户存款10200.00元(包含执行费100.00元)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2399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曾凡礼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