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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忠孝与万源市八台山大鲵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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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7-21 11:05:13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恢336号

申请执行人:余忠孝,男,生于1963年8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万源市八台山大鲵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学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忠孝与被执行人万源市八台山大鲵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川1781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万源市八台山大鲵养殖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余忠孝案件款75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19年11月8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万源市八台山大鲵养殖有限公司。

2、2019年11月5日、12月26日,2020年2月28日、6月18日,本院通过网络对万源市八台山大鲵养殖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 查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6月18日,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万源市八台山大鲵养殖有限公司的房产及不动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万源市八台山大鲵养殖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经与被执行人万源市八台山大鲵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网格员联系,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已歇业多年,除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在万源市石塘乡大田坡村的办公楼(该房系非法建筑,无法处置)外,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6、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余忠孝已电话形式谈话,明确告诉被余忠孝,执行人目前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750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诉,因本案被执行人万源市八台山大鲵养殖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余忠孝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余忠孝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代理审判员    陈    磊

年六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陈    乔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