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恢82号
申请执行人:姚克六,男,生于1942年1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青花镇。
被执行人:刘显容,女,生于1975年4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青花镇。
申请执行人姚克六与被执行人刘显容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09)万源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显容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姚克六医疗费、误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法医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7444.92元。”刘显容不服判决,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6月11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被执行人刘显容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赔偿义务,2020年4月9日,申请执行人姚克六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因被执行人在外务工,本院以移动执行方式向被执行人刘显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 2020年4月10日、4月30日、6月24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显容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少量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刘显容所在的万源市青花镇枣树坪村网络员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5月2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刘显容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5、2020年5月1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刘显容无社保缴纳记录。
6、2020年5月19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刘显容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7、2020年5月1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刘显容无工商登记。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显容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姚克六可向本院申请救助,经姚克六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川1781司救执3号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姚克六一次性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7444.00元。6月30日,本院告知申请人司法救助情况,申请人的案款救助完毕。本案执行标的刘显容应赔偿姚克六损失7444.92元,案件受理费28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刘显容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姚克六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并对其进行了约谈,申请人予以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二O二O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