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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林与张庆新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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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7-21 11:02:37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17号

申请执行人:杨小林,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张庆新,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小林与被执行人张庆新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781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庆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75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1月6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邮递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张庆新。

2、2020年1月6日、3月3日、3月26日、4月1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庆新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除已从被执行人张庆新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扣划132047.00元(包含执行费1880.00元)至万源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4月1日,本院通过委托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龙泉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执行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权及实地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庆新在成都力争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享有30%的股权,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股份份额,但暂时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庆新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20年4月1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杨小林谈话,明确告诉杨小林:张庆新除目前已从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扣划的132047.00元(包含执行费1880.00元)至万源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冻结被执行人张庆新在成都力争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享有30%的股权外,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144833.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小林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