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636号
申请执行人:徐佑平,男,生于1977年4月13日,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被执行人:魏方斌,男,生于1979年10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虹桥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佑平与被执行人魏方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川1781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魏方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徐佑平案件款45460.6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19年10月16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魏方斌。
2、2019年10月16日、12月13日,2020年2月26日、4月8日、6月16日,本院通过网络对魏方斌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魏方斌的达州银行账户进行扣划,现已到位5192.00元(含执行费50.00元)。
3、2020年6月16日,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魏方斌的房产及不动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魏方斌与陈素红在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长征路有共同共有的房屋一套,现已查封,但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魏方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魏方斌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经与被执行人魏方斌住所地网格员联系,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在户籍所在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电话无法接通。被执行人魏方斌现无财产可供执行。
6、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徐佑平以电话形式谈话,明确告诉申请执行人徐佑平,被执行人魏方斌目前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下余案款40318.6元及利息未能完全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魏方斌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徐佑平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徐佑平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代理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