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向登鸿,男,生于1974年10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喻濛,男,生于1974年5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向登鸿与被执行人喻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川1781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喻濛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向登鸿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由于被执行人喻濛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2020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登鸿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因被执行人喻濛无法联系,本院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喻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0年2月28日、4月20日、5月7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喻濛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少量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6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喻濛所在的万源市太平镇燎原社区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5月7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管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喻濛无房屋登记记录。
5.2020年5月7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喻濛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6.2020年4月20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喻濛无社保缴纳记录。
7.2020年4月20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喻濛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8.2020年4月20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喻濛注册有“通江县鸿欣商务租赁有限公司”和“成都豪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但均已被吊销。
9.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喻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喻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向登鸿,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喻濛应偿还向登鸿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喻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向登鸿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上峰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廖运学
二O二O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侯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