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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坤与龙国焘劳务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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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7-21 10:53:11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49号

申请执行人:文道坤,男,生于1974年10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大沙乡。

被执行人:龙国焘,男,生于1976年9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长石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道坤与被执行人龙国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川1781民初127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龙国焘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文道坤案件款145976.0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1月8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龙国焘。

2、2020年1月8日、5月14日、6月1日,本院通过网络对龙国焘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月15日、3月5日,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龙国焘的房产及不动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龙国焘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本院经与被执行人住所地网格员联系,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已外出贵州省务工后未回,具体地址、单位不明,多年未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原在户籍所在地的房屋已垮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文道坤以面谈形式谈话,明确告诉被执行人目前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45976.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龙国焘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文道坤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文道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代理审判员    陈    磊

年六月  十  日

书  记  员    陈    乔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