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786号
申请执行人:王言祥,男,生于1980年3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
被执行人:王从轩,男,生于1960年10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言祥与被执行人王从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川1781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王从轩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言祥案件款382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19年12月15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王从轩。
2、2019年12月15日、2020年5月25日,本院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王从轩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牌照为川SFEXXX、车型为HXX的长安牌汽车一辆,现已查封。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因犯罪现羁押在万源市看守所。
3、2020年6月3日,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王从轩的房产及不动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从轩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经与被执行人王从轩住所地网格员联系,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因外出躲债多年,现下落不明,原有的房产和门市均已处置偿还了债务,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
6、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王言祥已面谈形式谈话,明确告诉申请执行人王言祥,被执行人王从轩目前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82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从轩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言祥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王言祥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 八 日
书 记 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