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6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泰峰,董事长。
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吴成林,男,生于1968年10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长坝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成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川1781民初3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成林偿还借款本金45462.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1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吴成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吴成林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2020年1月11日、4月1日、4月21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吴成林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吴成林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5月29日,本院通过移动执行网格员协助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吴成林户籍所在地财产及财产线索进行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吴成林在户籍所在地无任何财产及财产线索。
4、本院已于2020年1月10日对被执行人吴成林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名单。
5、2020年5月28日,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吴成林名下暂无可处置的财产与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吴成林名下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院的调查结果真实有效,且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吴成林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45462.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邓 炳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