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7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泰峰。
住所地: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王文川,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文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781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文川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5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1月13日,本案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邮递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王文川。
2、2020年1月14日、4月21日、5月11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文川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但所有银行账户均只有少量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4月1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文川名下所有的机动车一辆,但实际未控制,暂无法处置,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文川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20年5月11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谈话,明确告诉申请执行人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文川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250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