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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长斌与赵仁海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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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7-21 10:31:43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马长斌,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红峰乡。

被执行人:赵仁海,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毛坝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长斌与被执行人赵仁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宣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722民初224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赵仁海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5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2月26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邮递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赵仁海。

2、2020年2月27日、3月23日、4月2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赵仁海财产进行了查询。除已扣划的被执行人赵仁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1050.00元(包含执行费50.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5月20日,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赵仁海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石花路二十七号二楼有住宅一套,并于2020年5月29日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仁海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20年6月3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马长斌谈话,明确告诉马长斌,赵仁海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104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马长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