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吕其强,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镇。
被执行人:张冰冰,女,1988年8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三墩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其强与被执行人张冰冰合同纠纷一案中,宣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722民初237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冰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2月26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邮递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张冰冰。
2、2020年2月27日、4月13日、5月2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冰冰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5月26日,本院通过委托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协助执行的方式,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冰冰名下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但实际未控制,暂无法处置。
4、2020年6月3日,本院通过委托宣汉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方式,对张冰冰户籍所在地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冰冰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6、2020年6月16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吕其强谈话,明确告诉吕其强,除已被查封的小型汽车一辆外,被执行人张冰冰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200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吕其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