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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素芬与徐永洪、何继君借款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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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7-21 10:28:48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陆素芬,女,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徐永洪,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白羊乡。

被执行人:何继君,女,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白羊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素芬与被执行人徐永洪、何继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781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徐永洪、何继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1月19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邮递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徐永洪、何继君。

2、2020年1月19日、3月16日、4月2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徐永洪、何继君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除已扣划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共计3300.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3月31日,本院通过对徐永洪、何继君户籍所在地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0年4月1日,本院通过委托万源市车辆管理所协助执行的方式,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永洪名下拥有的两辆机动车辆,因实际未控制,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徐永洪、何继君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6、2020年5月11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陆素芬谈话,明确告诉陆素芬,徐永洪、何继君除已扣划二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共计3300.00元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且目前在外务工无法返乡,约定返乡后办理领款手续。本案尚有执行标的967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陆素芬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