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刘思会,男,195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重庆蕊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世勇。
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李龙兰,女,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思会与被执行人重庆蕊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龙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781民初11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重庆蕊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龙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87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2月20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邮递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重庆蕊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龙兰。
2、2020年2月20日、4月24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蕊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龙兰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除已扣划被执行人李龙兰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27885.37元(包含执行费150.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蕊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龙兰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4、2020年6月4日,本院通过委托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方式,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0年6月4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刘思会谈话,明确告知刘思会,除已扣划的被执行人李龙兰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27885.37元(包含执行费150.00元)至万源市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外,二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159264.63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思会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