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刘强,男,生于1970年7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胡家镇。
被执行人:冯定宣,男,生于1957年8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胡家镇。
申请执行人刘强与被执行人冯定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宣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川1722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冯定宣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刘强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37692.85元。”案件受理费冯定宣负担3280元。被执行人冯定宣不服判决,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5月13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被执行人冯定宣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赔偿义务,2019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刘强向宣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9年12月30日,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冯定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0年2月27日、4月20日、5月7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冯定宣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少量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5月7日,本院委托宣汉县人民法院进行传统调查,冯定宣家有一砖房,但无法处置,也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冯定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5、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到宣汉县胡家镇黄花村被执行人家中调查,也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冯定宣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赔偿款37692.85元、案件受理费328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冯定宣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二O二O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