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花楼乡。
被执行人:向某,女,199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罗文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向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781民初104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向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8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4月3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邮递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向某。
2、2020年4月7日、4月28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向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向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4、2020年6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向某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0年6月19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谈话,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向某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28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