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郎林中,男,生于1946年4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天生镇。
被执行人:曾凡银,男,生于1965年9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天生镇。
申请执行人郎林中与被执行人曾凡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宣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川1722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曾凡银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郎林中借款248200.00元,并从2019年4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付清借款时止。”由于被执行人曾凡银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2019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郎林中向宣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9年12月30日,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因被执行人无法联系,本院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曾凡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0年2月27日、4月20日、5月7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曾凡银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少量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5月7日,本院委托宣汉县人民法院进行传统调查,曾凡银与妻子外出务工多年未归,在该村无房屋等财产,也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曾凡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5、被执行人曾凡银名下登记有别克车和大众汽车各一辆,本院已委托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予以查封。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曾凡银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郎林中,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借款248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35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曾凡银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郎林中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二O二O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