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643号
申请执行人:蒋琪,男,生于1970年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魏家乡。
被执行人:邓明,男,生于1980年11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官渡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琪与被执行人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川1781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邓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蒋琪赔偿款13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19年10月17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邓明。
2、2019年10月17日、12月13日,2020年3月12日,本院通过网络对邓明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牌照为川SQZXXX、车型为KXX的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现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3、2020年3月6日,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邓明的房产及不动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万源市太平镇河西新区玉龙苑房屋一套,现已查封,但该房产为赵开彬在农商银行万源支行担保抵押,该房产另案正在处置之中。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邓明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蒋琪以面谈形式谈话,明确告诉申请人蒋琪,被执行人邓明目前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30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邓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蒋琪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蒋琪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代理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