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349号
申请执行人:黄中玉,女,生于1974年6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石塘镇。
申请执行人:陈汝魁,男,生于1970年3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石塘镇。
被执行人:王达平,男,生于1974年3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白羊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中玉、陈汝魁与被执行人王达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川1781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王达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中玉、陈汝魁案件款16918.0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4月8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王达平。
2、2020年4月8日、5月20日、6月10日,本院通过网络对王达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的牌照为川SXXXXA、车型为KXX的北京牌汽车一辆,已查封,但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5月27日,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王达平的房产及不动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达平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经与被执行人住所地网格员联系,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已王达平外出务工未在家,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黄中玉、陈汝魁已面谈形式谈话,明确告诉黄中玉、陈汝魁,被执行人王达平目前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6918.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达平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黄中玉、陈汝魁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黄中玉、陈汝魁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代理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