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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国珍与刘奇荣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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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7-21 10:06:41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682号

申请执行人:楚国珍,女,汉族,生于1944年1月15日,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委托代理人:黎艳,系楚国珍之女.

被执行人:刘奇荣,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6日,住四川省万源市官渡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源法院做出的(2014)万源民初字第2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刘奇荣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楚国珍案件款76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19年11月4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邮寄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刘奇荣。

2、2019年11月4日、12月11日,2020年4月16日、5月20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奇荣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5月27日,本院通过移动执行网格员实地调查及网络发布查找执行线索公告,查明无任何可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奇荣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20年6月1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楚国珍短信沟通,明确告诉:刘奇荣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76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乔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