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陈文武,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陈守蓉,女,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万永忠,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武与被执行人陈守蓉、万永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781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守蓉、万永忠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0415.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1月8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邮递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陈守蓉、万永忠。
2、2020年1月8日、3月27日、4月20日、6月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守蓉、万永忠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3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守蓉、万永忠户籍所在地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0年3月19日,本院通过委托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达州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协助执行的方式,对被执行人万永忠名下两辆机动车辆进行了查封,但实际未控制,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0年4月13日,本院通过委托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执行的方式,查封登记为万永德、万永菊、万永珍、万永忠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河街南路的综合用房一栋中的属于万永忠的四分之一的产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守蓉、万永忠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7、2020年6月23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陈文武谈话,明确告诉陈文武:陈守蓉、万永忠除已被查封的小型汽车两辆及查封登记为万永德、万永菊、万永珍、万永忠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河街南路的综合用房一栋中的属于万永忠的四分之一的产权外,被执行人陈守蓉、万永忠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200415.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文武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