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609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生于1983年12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曹家乡。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78年8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曹家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川1781民初25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案件款1280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19年8月19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移动送达的方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张某某。
2、2019年8月19日、11月29日、12月19日,2020年3月27日、6月16日,本院通过网络对张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进行扣划,已执行到位3669.00元(含执行费50.00元)。
3、2019年9月9日、9月10日,2020年6月16日,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的房产及不动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某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经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住所地网格员联系,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外出广东省务工,具体地址、单位不明,在老家有住房一间,无法处置,在户籍所在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提供的被执行人张某某电话已停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已通过电话形式谈话,明确告诉陈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目前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下余案件款9181.00元未能完全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代理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