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邹某某,女,生于1982年7月17日,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范某,男,生于1979年12月2日,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某某与被执行人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川1781民初1994号民事调解书和(2016)川1781民特10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按该上述法律文书书,被执行人范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446599.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1月21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移动执行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范某。
2、2020年1月19日、2月27日、3月26日、4月23日,本院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范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9年5月9日,本院通过网络平台已公告的形式调查被执行人范某的财产线索,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0年4月24日,本院委托成都市青羊区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范某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青羊区有住房一套(已在(2016)川1781民特10号民事裁定书中确定了该房已归案外人邹某某所有),其他没有任何财产线索。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范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6、2020年5月19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邹某某短信沟通,明确告诉范某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446599.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邹某某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