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52号
申请执行人:张明相,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李全洪,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相与被执行人李全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781民初141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李全洪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4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1月8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邮递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李全洪。
2、2020年1月8日、4月20日、5月8日,本院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李全洪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1月15日,本院通过委托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执行调查的形式对被执行人李全洪住所地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3月13日,本院通过委托达州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协助执行的形式对被执行人李全洪所有的汽车一辆进行了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全洪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20年5月12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张明相电话约谈,明确告诉张明相,李全洪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通话内容已上传至移动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40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全洪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明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