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30号
申请执行人:于宗娟,女,生于1963年1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聂磊,男,生于1993年4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吴尚潮,男,生于1955年3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华,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宗娟、聂磊与被执行人吴尚潮、达州市通川区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781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吴尚潮、达州市通川区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84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1月7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邮递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吴尚潮、达州市通川区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2020年1月8日、7月17日,5月8日本院通过网络对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3月30日,本院通过委托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查询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实地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尚潮、达州市通川区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20年5月14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于宗娟、聂磊谈话,明确告诉于宗娟、聂磊,吴尚潮、达州市通川区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84000.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宗娟、聂磊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