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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旭林、岳井红借款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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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6-08 08:59:23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781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

法定代表人:何伯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邱旭林,男,生于1985年10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土黄镇。

被执行人:岳井红,女,生于1987年11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华景镇。

申请执行人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旭林、岳井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宣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川1722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邱旭林、岳井红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资金利息,其中,2015年7月6日至2018年7月5日期间按照月利率9.1039‰支付资金利息,从2018年7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13.65585‰支付资金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由于被执行人邱旭林、岳井红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2019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宣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9年12月20日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20年4月8日,本院以电话方式向被执行人邱旭林、岳井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0年2月27日、4月20日、5月7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邱旭林、岳井红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5月7日,本院委托宣汉县人民法院传统调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邱旭林、岳井红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邱旭林、岳井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邱旭林、岳井红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95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邱旭林、岳井红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二O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