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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与黄邦宣借款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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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6-04 08:53:10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张杰,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5日,住万源市河口镇。

被执行人:黄邦宣,男,汉族,生于1968年01月15,住万源市太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杰与被执行人黄邦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15)万源民初字第159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黄邦宣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9.36万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1月15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移动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黄邦宣。

2、22020年1月15日、2月27日、4月20日、5月20日,本院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黄邦宣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邦宣有一栋位于河口街道的住房,但无任何产权手续。

3、2020年3月19日,本院到河口街道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了查封,并张贴了查封公告。

4、2020年5月21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邦宣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2020年5月21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张杰短信沟通,明确告诉:黄邦宣目前除了已查封的房屋外(暂时无法处置)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9.36万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杰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乔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