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638号
申请执行人:余浪,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玉带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学琼,女,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系余浪之妻。
被执行人:张展,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籍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住重庆市南岸区,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
申请执行人余浪与被执行人张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的(2018)川1781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浪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展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700元。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10月27日,本院通过邮寄,委托浙江省第二监狱狱政管理支队向被执行人张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19年10月16日、2020年2月3日、4月9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展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并登记有 “奥迪”牌车辆一辆,无证券交易、保险购买及工商登记等信息;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0708.87元,收取执行费260元后,实际执行到位30448.87元,上述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余浪领取;同时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奥迪”牌车辆一辆,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3.2020年4月20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展登记有坐落于万源市新店乡十里坪村四社的生产用房,经查系另案执行,该房屋已于2017年12月14日由本院裁定,以物抵债给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因该公司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过户手续而挂于张展名下。
4.2020年4月20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展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5.2020年4月20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展于2009年起缴纳社保至2016年,缴费年限7年10个月,但自2017年起未再缴纳,同时无社保工资领取。
6.2020年4月20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展系多个公司的股东,但公司无资产可供执行。
7.经查,被执行人张展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4日被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赃款,不足部分责令其退赔。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张展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余浪,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975251.13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张展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余浪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上峰
审 判 员 陈武雄
审 判 员 薛红兵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作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