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杨国禄,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曾家乡。
被执行人:王统国,男,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庙垭乡。
申请执行人杨国禄与被执行人王统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的(2018)川1781民初23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国禄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统国偿还借款本息58万元自2017年3月11日起本金40万元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8月15日,本院通过移动执行送到方式向被执行人王统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19年8月19日、12月14日、2020年2月3日、5月16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统国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且银行存款账户已因另案被本院冻结;无车辆登记、证券交易、保险购买及工商登记等信息。
3.2019年9月25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王统国所在村社四川省万源市庙垭乡名扬村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管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统国无房屋登记记录。
5.2019年9月9日、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统国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6.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岑晓云无社保缴纳记录。
7.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统国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8.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统国无工商登记记录。
9.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统国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王统国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杨国禄,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息58万元及本金40万元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王统国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杨国禄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上峰
审 判 员 陈武雄
审 判 员 薛红兵
二O二O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作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