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538号
申请执行人:宋柏林,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苟仕江,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宋柏林与被执行人苟仕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的(2019)川1781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柏林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苟仕江支付欠款27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675元。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8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苟仕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19年8月15日、2020年5月21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苟仕江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存款,无证券交易、不动产登记、保险交易、车辆登记及工商登记等信息。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
3.2020年5月22日,本院电话调查被执行人苟仕江住所地万源市燎原社区网格员徐代兰,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9月9日、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房地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苟仕江与姜龙敏在万源市太平镇综贸西巷有建筑面积119.61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一套,该房已抵押,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前往查封,该房屋已由被执行人变卖抵偿了抵押贷款。
5.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苟仕江无社保缴纳记录。
6.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苟仕江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7.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苟仕江名下登记有经营场所为万源市太平镇河西祥龙苑、资金数额为5万元的矿山设备零售门市,但该门市房屋已抵押给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且该门市已变卖偿还了借款。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苟仕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苟仕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宋柏林,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75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苟仕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宋柏林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作 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