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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磊鑫实业有限公司与杨志云买卖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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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6-04 08:43:28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恢31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磊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东风坝。

法定代表人:李怀玉,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杨志云,男,1966年8月23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磊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鑫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志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万源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磊鑫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志云支付水泥款489862元。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因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恢复执行,但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再次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8年11月20日,本院在前次执行中,向被执行人杨志云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

2. 2019年10月18日、11月30日,2020年2月3日、5月16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志云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一辆购买于2015年1月的北京现代牌车辆(已在前次执行中查封,因未实际控制而未处置)外,无证券交易、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等信息;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网络资金账户,并扣划了网络资金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921.51元(该款已经通知申请执行人磊鑫公司领取,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领取)。

3. 2019年4月30日,本院在前次执行中,前往被执行人杨志云户籍地万源市太平镇裕丰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 2020年4月20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志云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 2020年4月20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经查,无被执行人杨志云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6.本院已再次对被执行人杨志云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再次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杨志云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磊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怀玉,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487940.49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杨志云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磊鑫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上峰

审  判  员    陈武雄

审  判  员    薛红兵

二O二O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作友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