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恢31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生于1979年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沙滩镇。
被执行人:周某某,女,生于1986年2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沙滩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川1781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周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赔偿款2740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2月25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周某某。
2、2020年2月25日、3月31日、5月21日,本院通过网络对周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3月6日,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周某某的房产及不动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无房产及不动产信息。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某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已短信形式谈话谈话,明确告诉被执行人目前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7400.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诉,因本案被执行人周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代理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