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黄永平,男,生于1975年6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石塘乡。
被执行人:段显超,男,生于1976年12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石塘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永平与被执行人段显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川1781民初283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段显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永平借款本金及利息17万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1月14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公告的方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段显超。
2、2020年1月14日、3月9日、5月8日,本院通过网络对段显超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段显超有长安牌汽车一辆、江铃牌汽车一辆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5月9日,本院委托山东书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段显超所有的长安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委托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段显超所有的江铃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上述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无法进行处置。
4、2020年3月20日,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段显超的房产及不动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无房产及不动产信息。
5、通过移动执行网格员查找财产线索,段显超不在大田坡村辖区内,常年在外务工,无法联系,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段显超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7、2020年5月19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黄永平谈话,明确告诉被执行人目前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本金及利息17万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诉,因本案被执行人段显超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黄永平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黄永平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代理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 九 日
书 记 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