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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定勇与苟兴安借款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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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5-11 09:57:27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690号

申请执行人:赵定勇,男,生于1968年6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罗文镇。

被执行人:苟兴安,男,生于1968年6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花楼乡。

申请执行人赵定勇与被执行人苟兴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9)川1781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苟兴安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偿还借款1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5月1日到2018年11月1日为2160元,2018年11月2日开始,以17000元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还清本款日止)。”由于被执行人苟兴安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2019年11月5日申请执行人赵定勇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11月13日,本院以短信方式向被执行人苟兴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及冻结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 2019年11月5日、11月22日、12月30日,2020年2月3日、3月12日、3月27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苟兴安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银行存款2223.12元,本院已依法扣划,扣除执行费50元,实际执行到位2173.12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无证券交易、保险购买及工商登记等信息;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

3.2020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苟兴安所在的万源市花楼乡桅杆坝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罗志元调查,经查,苟兴安长年在外务工,家庭情况不清楚,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12月1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管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苟兴安无房屋登记记录。

5.2019年12月1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苟兴安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6.2019年12月1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苟兴安无社保缴纳记录。

7.2019年12月12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苟兴安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8.2019年12月1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苟兴安无工商登记信息。

9.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苟兴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苟兴安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赵定勇,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4元,扣除本金1729.12元及案件受理费444元,尚有本金15270.88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苟兴安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赵定勇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上峰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薛红兵

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邓炳坤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