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684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庙子乡。
法定代理人:吴某某,男,生于1982年2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庙子乡。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1987年9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庙子乡。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川1781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婚生女吴某某、婚生子吴某某由吴某某抚养,王某某每月给付婚生女吴某某、婚生子吴某某子女抚养费各300元,至婚生女吴某某、婚生子吴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2019年11月4日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11月28日,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且外出具体地址不详,文书送达邮件于2019年11月28日系他人代收。
2. 2019年11月4日、11月30日、12月10日、2020年2月3日、3月12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银行存款611.01元,本院已依法实施了扣划。无车辆登记、证券交易、保险购买及工商登记等信息;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
3.2020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所在的庙子乡杜家梁村村民委员会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12月1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管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无房屋登记记录。
5.2019年12月1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6.2019年12月1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无社保缴纳记录。
7.2019年12月12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8.2019年12月1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无工商登记信息。
9.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吴某某,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申请人垫付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标的抚养费12638.99元、案件受理费13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吴某某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上峰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薛红兵
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邓炳坤